据悉,1997年11月,通许县某村委员会与该村李某签订一份承包合同,约定将村东头2.7亩空闲地承包给李某,截止到2002年11月向该某村委会缴纳租赁费4000元,合同到期后,按照每年200元向村委员会缴纳租赁费。但李某自合同到期后并没有向村委员会缴纳租金。为了维护村委会合法权益,村委会向通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合同,并将其租赁的土地归还给村委会。
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村委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以强制手段将李某带到法院,经执行干警思想教育李某仍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相关规定,对李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行为,随后将其司法拘留。
据通许法院执法局三组干警崔莹莹介绍,拘留期间发现李某心脏不适,就提前对李某解除拘留,解除拘留后,执行干警对其双方进行协调,“村委会愿意出资5万元作为对李某清除地上附属物的务工费,李某也当场同意,并保证在一个月内将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崔莹莹说,一个月后,李某只履行了判决书上的部分义务,执行干警再次找到李某并下达“最后通牒”,15天内把土地上的附属物清理干净“9月25日,执行干警再次到现场查看时发现,李某已将判决书上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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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