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伴侣动物饲养数量的逐年提高,市民朋友携带家养宠物一起出游的需求也逐渐旺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2条规定: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为方便广大市民办理宠物检疫证明,特制定郑州市犬、猫等宠物申报检疫办理指南,以供参考。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6号)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及其他相关宠物的产地检疫规程
二、申报主体
宠物饲养单位或个人
三、检疫范围
犬、猫和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所列相关动物
四、申报条件
(一)宠物饲养单位
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和相应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
(二)散养户
申报人有效证件、有效期内免疫证明(狂犬病免疫应超过21天)、相应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
五、检疫申报及办理流程
(一)申报时限
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申报材料:
1.检疫申报单;狂犬病免疫证明;免疫有效保护期内出具的犬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等材料。申报人委托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对待检疫犬只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由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出具。(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2)
2.犬、猫等宠物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
(三)办理流程
1.线下现场办理:各区县市办理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1;
2.线上申报:小程序申报步骤见附件3(申报后及时到现场办理)
六、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且当地无相关动物疫情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报受理后,申报人携带犬只及申报材料按约定时间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七、注意事项
(一)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饲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二)饲养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调运犬、猫必须逐只按规程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
(四)请饲养单位或个人合理安排申报检疫时间。
八、监督电话
郑州市动植物防疫检疫中心:0371-67170779
附件1 郑州市各区县(市)犬、猫等宠物检疫办理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附件2 郑州市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名单
附件3 郑州市犬、猫等宠物申报检疫微信小程序办理流程
附件1:郑州市各区县(市)宠物检疫办理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附件2 :郑州市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名单


附件3: 郑州市犬只申报检疫微信小程序申报流程
一、微信小程序搜索:“河南动检”,打开河南动检微信小程序;

二、登录(宠物主人)首页,授权手机号;

三、点击宠物检疫专栏进行检疫申报;

四、填写信息,完成后提交(申报后及时到现场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