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规定,对在鲁山县蚕种生产单位购买良种且购种票据齐全的养蚕农民,每放养1千克蚕卵给予600至1000元补贴;对把蚕茧销往县内茧丝绸企业和蚕种场的农户,实行50元/千克的保护价政策。发展蚕业生产成效显著,经考核位列前三的乡(镇、办事处)及相关单位授予“蚕业生产先进单位”称号,并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对养量达15千克以上且平均单产超过全县平均单产的行政村,经考核位居前三的,授予“蚕业生产先进村”称号,并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和2000元的奖励。每年评选10名“县蚕业生产先进个人”,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对养量超过1.25千克且平均单产450千克以上的养蚕户,授予“蚕业生产示范户”称号,并给予1000元奖励。为提高养蚕收入保障,县蚕业局联合中原农业保险公司专门推出了柞蚕养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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