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按照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办法》中特别强调农药经营者应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并且具备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等条件。符合以上条件的农药经营者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人将面临处罚。处罚包括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且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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