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管:河南广播电视台   主办: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
  • 设为首页
  • 河南县域经济网

    城市新闻:


    土地承包权的兄弟之争

    首页 > 三农 > 正文

    日期:2018-10-11 10:22:20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本报记者周青莎本报通讯员原玉红
      近几年,在农村,因家庭成员去世而产生的土地承包权纠纷较为常见。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家喻户晓,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来继承呢?记者10月10日从法院了解到这个案例:
      前不久,随着案件执行完毕,因农村土地承包权对簿公堂的沁阳市西向镇刘家兄弟终于化干戈为玉帛。
      1998年,刘父与所在村的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5.52亩土地。刘家父母与刘弟一起生活,二老分别于2014年、2015年去世后,耕地由刘弟继续承包,村委会将该土地确权在了刘弟名下。2015年,刘哥强行在刘弟耕种的两块土地上种起了核桃和小麦。刘弟要求返还遭到拒绝,于2017年2月将哥哥诉至法院。
      经过沁阳市人民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判决被告刘哥将侵占的两块土地返还原告刘弟。“父亲留下的承包地,我为啥没有权利继续承包耕种?”刘哥接受不了判决结果,迟迟不愿履行。执行法官多次前往他家释法明理,最终促使案件执结。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以家庭承包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在我国,土地不是个人私有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必须仍以户为单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本案中,在土地已经确权给刘弟的情况下,刘哥不能以继承为由占用该土地。
      法官告诉记者,并不是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不能继承。家庭承包中的林地承包和针对“四荒”地的以其他方式承包,由于土地性质特殊,投资周期长,见效慢,收益期间长,为维护承包合同的长期稳定性,保护承包方的利益,这两种情况的土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声明:本文不代表河南县域经济网观点,如是转载内容,河南县域经济网不对本稿件内容真实性和图文版权负责。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和版权方面的问题及不良信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并提供稿件的错误信息。)
    (责任编辑:田哲)

    下一篇:262个村级党组织齐追“星”
    上一篇:平顶山构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机制

    关于我们 |本网动态 |人员名单 |版权声明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