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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标签”农药产品还能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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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8-01-31 10:49:16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农村版    

    2018年1月1日起生产农药产品,应使用符合《办法》规定的“新标签”。
      □本报记者刘彤文/图
      阅读提示
      “与‘老标签’产品相比,经销商和种植户更倾向于选择‘新标签’产品,当然也有经销商直接要求退换货……”近日,郑州几家农药企业的销售经理在与记者交流时谈到,随着新《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施行,目前农药市场上出现了“新标签”产品与“老标签”产品并存情况,部分经销商以“‘老标签’产品不太好卖”“‘老标签’产品似乎不被允许销售了”等理由要求退换货。
      那么,“老标签”农药产品能不能继续销售?“新标签”咋标注才符合规定?1月26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省农药检定站相关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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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标签”产品符合规定仍可销售
      新《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公布的原《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现有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这意味着,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生产农药产品只能使用“老标签”到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起生产农药产品,应使用符合《办法》规定的“新标签”。
      省农药检定站相关专家指出,根据规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符合原标签规定的农药产品在有效期内仍可继续销售。
      “对于农业部规定的禁用农药和限用农药,应当以禁限用时间为准。”省农业厅药检站相关专家提醒,“如毒死蜱和三唑磷,从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那么,即使产品仍在有效期内,自2016年12月31起也不能在蔬菜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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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标签新规在哪些方面有变化
      《办法》相较原《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在农药标签可追溯、“限制使用”要醒目、安全标识要清晰、毒性分类精细化、禁止直接使用原药等方面有较大变化。
      根据《办法》,农药标签应标注的内容包括: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储存和运输方法;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像形图;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省农药检定站相关专家指出,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农业部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核准标签内容可以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微语农药”查询。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应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一个标签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省农药检定站相关专家强调,“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同时附具标注全部规定内容的说明书。每个农药最小包装,都应当印制或者贴有独立标签。”
      《办法》规定,限制使用农药应标注“限制使用”字样,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同时,应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应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其标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农药使用实际,并应当醒目标注。另外,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省农药检定站相关专家提醒,“除‘限制使用’字样外,标签其他文字内容的字号不得超过农药名称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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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田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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